温州市机械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温州市机械工程学会
第二条 温州市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温州市机械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业务上接受省学会的指导,是非盈利性学术性社团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温州市科协的组成部分。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应经温州市科协所属科技社团党委会批准建立。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及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温州市科协,登记管理机关是温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温州市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产品展览活动;
(二)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和论证、评估、咨询、成果鉴定、技术标准与技术文件编审等工作;
(三) 接受委托承担专业技术水平、技术资格、技术职称(职务)的评审和认证工作;
(四) 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活动;
(五) 举办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
(六) 开展国内外科技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
(七) 编辑出版发行科技文献、会刊、论文集和技术资料;
(八) 举荐创新人才,发现、培养、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发布重大科技成果和取得重要科技成就的会员、科技工作者以及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 在相关领域发展会员,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通过规定的申请和批准手续成为会员,会员分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 。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持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可申请成为会员;
(五) 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的在读研究生,科技人员,以及具有相当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其它有关专业人员;
(六) 取得硕士学位以上的科技人员;
(七) 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院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并分别从事机械工程科技工作二年以上者,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的科技人员;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具有相当于条件规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八) 科技革新成绩突出者;
(九) 热心支持并积极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领导干部:
(十) 具有相当文化水平,热心积极支持本学会工作的企业领导。
(十一) 凡和团体及所属学组、分会科学活动内容有关,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产、教学、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群众团体,或热心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 会员入会后,根据本人工作,专业和其它要求,编入本会所属的专业学组、分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制定会费标准;
(六) 制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最长不超过5年】,每5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至少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执行副理事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议;
(五) 承担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和监事长
A、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B、由学会党组织和理事会共同推荐监事会人员,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事会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切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 根据大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负责监督学会的工作;
(三) 监督学会各项重大活动,及时对理事人选选举考查;
(四) 负责财务费用监督。
C、监事会人员条件:
(一) 对学会有贡献,原则性强的。
(二) 不得是理事会成员和财务成员。
(三) 至少三人以上才能成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温州市机械工程学会

202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