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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企业人员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温州企业中机械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机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市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械行业发展现状,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温州市企业范围内从事机械专业技术开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系统集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机械专业归属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工程技术系列,中、初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分别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资格。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市机械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技术员应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程师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工程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申报对象可结合自身条件选择以下申报方式之一进行申报(以下年限均计算至申报年度12月31日):
(一)正常申报

(二)业绩自评分申报
申报对象不符合正常申报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且按附件量化评价标准,其业绩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30分,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专家署名举荐后,申报工程师资格:
1.高中学历或非相关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专业工作年限15年以上;
2.相关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或非相关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专业工作年限10年以上;
3.相关相近专业大专学历或非相关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专业工作年限7年以上;
4.相关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专业工作年限5年以上。
(三)技能人才申报

(四)转兼评申报
任其他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机械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任其他专业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机械专业工程师资格。
(五)标志性业绩直接申报
申报对象在机械专业领域具有下列标志性成果之一,且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的,经评委会审议通过,可直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
1.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省部级(国家级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9),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7),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5);获市厅级(省级行业协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5)。
2.浙江省卓越工程师、温州市瓯越英才计划产业领军人才、温州市卓越工程师青年人才。
3.担任国家级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省级重点创新、技术等平台主要负责人(排名前5);市级重点创新、技术等平台主要负责人(排名前2)。
4.为主参与起草国际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起草国家标准1项或主持起草行业标准1项(排名前3)以上者,且标准已发布实施。
5.重大技术装备国内首台(套)或国际首台(套)所有完成人;重大技术装备省级首台(套)完成人(排名前5)或市级首台(套)完成人(排名前3)。
6.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①县级以上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拔尖人才、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②机械类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③2个以上机械领域省级新产品(通过鉴定)的主要开发者(排名前3);④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⑤机械制造领域相关发明专利(排名前3)。
(六)大中专毕业生职称初定
符合《温州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可按社保缴纳属地原则,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初定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浙经信人事〔2018〕99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继续教育学时证明以省、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系统导出的《学时登记证书》等有效证明为准。

第九条 年度考核要求。申报人员近三年单位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三、评审条件
第十条 专业理论水平与能力
(一)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新标准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具备一定的本专业工程项目评估和鉴定能力;
(四)具有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第十一条 专业工作业绩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水平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至少具备机械制造相关领域下列条件之一:
1.有负责或参与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备运行维护和技术改造、分析测试、技术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或科研的经历和能力。
2.有负责或参与解决某些较复杂技术或技术管理问题的经历和能力,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改进管理、提升效率。
3.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4.具备一定的对本专业项目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近5年来,具备机械制造相关领域下列条件2项以上:
1.负责或参与技术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设备及系统的生产运行、技术管理和改造工作,分析测试,技术服务与咨询工作等,项目顺利实施完成。
2.获得本专业区县级科学技术奖(及相当规模奖项)三等奖以上;或获得区县级工程技术奖以上。
3.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其他正式期刊等公开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有论著、译著正式出版。
4.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或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以证书或文件为准),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5.负责为主起草或参与起草本专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并发布实施。
四、评价方式、标准和程序
第十二条 建立温州市企业人员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三条 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业绩评估、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为评审通过。
第十四条 评审通过人员经公示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发文公布、制作电子资格证书,电子证书可通过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五、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机械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后或近5年取得并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除社会保险外,申报对象在任职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期限或法人在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有效营业期限内,可视作专业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的技能人才申报评审各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可分别视同为中专、大专、本科学历。
第十七条 申报人有多个学历(学位)的,如有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学历(学位),可按其最高学历(学位)认定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机械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十九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其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等申报材料的。
(二)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和任现职后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条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或技能荣誉,按业绩自评分破格申报的人员,经专业审议组评议后,发现其自评分明显高于最终审核得分,存在故意抬高分值情况的,连同举荐人一并记录评审工作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评价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机械类、机电类、电子类、电气类、自动化类、工业设计类、金属材料类、计算机类等专业。
(二)科学技术奖指政府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项。工程技术奖项包括优质工程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等。
(三)省(部)级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相关部委;地市级是指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厅(局);区县级是指地级市辖属各区或县级市。其中省级行业机构设立的奖项视同地市级,市级行业机构设立的奖项视同县市区级。
(四)获奖项目的排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不分等级且无排名依据的奖项,需所在单位提供项目参与人员排名名单(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该项目永久性排名依据。
(五)“项目负责人(主持)”是各类创新、攻关、设计、建设、管理等项目或工程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专业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排名为4-6),在具体项目中承担重要技术工作(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
(六)项目的难易程度的划分,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差异等实际情况掌握。
(七)“公开发表”是指论文刊登在有国内或国际统一刊号(具有CN、ISSN的双刊号)的专业期刊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报刊以及内部印刷资料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八)“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九)“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温州企业人员机械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
指标 |
评分标准 |
说明 |
||||
|
专业技术经历和水平(最高20分)
|
学历学位(最高10分) |
硕士研究生 |
10 |
专业是否对口根据《评价条件》第二十一条界定;有学位证书加0.5分;非相关专业减1分;按就高原则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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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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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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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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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能等级(最高6分) |
高级技师(一级) |
4n |
证书上的工种须与机械专业相关相近(资质证书详见附件2);不同工种资质证书可累计;相同工种资质证书按就高原则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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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师(二级) |
3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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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工(三级) |
2n |
|||||
|
中级工(四级) |
1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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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工(五级) |
0.5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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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历(最高14分) |
从事机械相关专业年限 |
1n |
从事机械专业工作每满1年计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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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n |
在我市山区海岛县工作每满1年,可另加0.5分,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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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非机械相关专业但从事工业工程系列年限 |
0.3n |
从事非机械专业工作每满1年计0.3分,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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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称任职年限 |
4 |
符合基本条件中低一级职称正常申报任职年限计2分,每超1年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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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职情况(最高6分) |
单位技术负责人 |
规上或500万元以上纯机械制造企业 |
6 |
任职情况以单位出具的任免文件为准;规上企业以官方认定文件或企业经营数据材料为佐证;高新技术企业视同规上企业,各级政府认定的研发中心或技术中心的技术负责人视同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证明需提供项目立项书、项目合同或中标通知书,注明项目金额及项目负责人;有多项任职时,按就高原则计一次。 |
||
|
规下或500万元以下纯机械制造企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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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技术负责人 |
规上或500万元以上纯机械制造企业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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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下或500万元以下纯机械制造企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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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主管 |
100万元以上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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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万元以上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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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影响力(最高10分) |
技术中心、创新平台或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最高5分) |
市厅级及以上 |
5 |
以职务任免证书为准;技术中心、创新平台或重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有多项任职时,分数不可兼得,就高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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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级 |
3 |
|||||
|
学术报告、培训授课情况 |
市厅级及以上(最高2分) |
0.5n |
n为宣讲、讲座、报告次数,或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高级研修班、高校兼职导师等授课,可累计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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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区级及以下(含企业内部,最高2分) |
0.2n |
|||||
|
参加社会团体(最高5分) |
市厅级及以上主要负责人 |
5 |
社会团体主要指合法登记的与申报专业相关具有学术性质的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不包括纯商业性质的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指担任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等职务(参考市民政局提供的名单)。有多项任职按就高原则计一次。 |
|||
|
市厅级及以上理事 |
3 |
|||||
|
县级主要负责人 |
3 |
|||||
|
县级理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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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专家库成员(最高3分) |
省级部门 |
3 |
政府部门发文、颁发聘书或出具证明。多个专家库成员,按就高原则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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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市级部门 |
2 |
|||||
|
区县级部门 |
1 |
|||||
|
薪酬(最高2分) |
上年度个税 |
1.5万元以上 |
2 |
薪酬待遇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个税缴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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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万元 |
1 |
|||||
|
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最高50分)
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最高50分)
专业工作业绩与成果(最高50分)
|
成果奖项(最高25分) |
省部级(最高25分) |
一等奖 |
前9 |
直接晋升 |
以科学技术奖为衡量标准,同级参照;n为项目数,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多个奖项,按就高原则计一次;同一奖项分获不同层级奖励,按就高原则计一次;赋分按排名依次减2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第10-13名 |
14n-8n |
|||||
|
二等奖 |
前7 |
直接晋升 |
||||
|
第8-9名 |
14n-12n |
|||||
|
三等奖 |
前5 |
直接晋升 |
||||
|
第6-7名 |
14n-12n |
|||||
|
市厅级(最高20分) |
一等奖 |
前5 |
直接晋升 |
|||
|
第6-8名 |
14n-10n |
|||||
|
二等奖 |
前3 |
直接晋升 |
||||
|
第4-8名 |
14n-6n |
|||||
|
三等奖 |
第1-7名 |
14n-2n |
||||
|
县区级(最高15分) |
一等奖 |
第1-6名 |
12n-2n |
|||
|
二等奖 |
第1-5名 |
10n-2n |
||||
|
三等奖 |
第1-4名 |
8n-2n |
||||
|
科研项目(最高30分) |
省部级项目 |
第1-9名 |
14n-2n |
以政府部门立项项目为准,n为项目数,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立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 1.5 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
市厅级项目 |
第1-7名 |
10n-1n |
||||
|
县区级项目 |
第1-5名 |
7n-1n |
||||
|
制造业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最高20分) |
工信部 |
所有完成人 |
直接晋升 |
n为认定项目数量,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同一产品获多个层级认定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省厅级和市级按排名依次减1分。 项目数量认定及参与人员排名以公布文件排名为准。 |
||
|
省厅级 |
前5名 |
直接晋升 |
||||
|
第6-10名 |
10n-6n |
|||||
|
市级 |
前3名 |
直接晋升 |
||||
|
第4-10名 |
10n-4n |
|||||
|
论文著作(最高20分) |
专著 |
第1-7名 |
14n-2n |
n为专著或论文数量,可累加计分;相同内容文章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2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其他正式刊物限2篇;未公开发表的(项目研究报告、产品设计方案、论文等)限1篇,须由本人撰写且经工作单位审核盖章,经评议专家认定具有一定专业价值。 |
||
|
核心期刊 |
第1-5名 |
10n-2n |
||||
|
其他正式刊物 |
第1-3名 |
6n-2n |
||||
|
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报告、产品设计方案、论文等) |
第1-2名 |
2n-1n |
||||
|
专利(最高20分) |
发明专利 |
第1-3名 |
12n-8n |
n为专利数量,总数限5个(非发明专利限3个,外观专利限2个),专利以已授权的专利证书为准,转让和继承专利不得分,不同专利可累加计分。发明第1-3名按排名依次减2分,第4-8名按排名依次1.5分;实用新型、软著、外观专利第2名及以后按排名依次减1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
第4-8名 |
7n-1n |
|||||
|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
第1名 |
5n |
||||
|
第2-4名 |
3n-1n |
|||||
|
外观专利 |
第1-2名 |
2n-1n |
||||
|
标准 (最高20分) |
国家标准 |
前3 |
直接晋升 |
n为标准数量,不同标准可累加计分;除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按排名依次减1分外,其余按排名依次减2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标准以已批准、发布及实施为准;标准制定人员的排名以正式公布实施的标准为准。 |
||
|
第4-7名 |
10n-4n |
|||||
|
行业标准 |
前3 |
直接晋升 |
||||
|
第4-7名 |
9n-3n |
|||||
|
地方标准 |
第1-7名 |
14n-2n |
||||
|
团体标准(最高10分) |
第1-10名 |
10n-1n |
||||
|
企业标准(最高5分) |
第1-3名 |
3n-1n |
||||
|
新产品 (最高15分) |
国家级新产品 |
第1-8名 |
14n-7n |
n为新产品数量,不同新产品可累加计分,同一新产品按就高原则计一次。赋分按排名依次减1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国家级、省级新产品需经相关主管部门立项并鉴定;企业新产品限3项,需由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
||
|
省级新产品 |
第1-8名 |
8n-1n |
||||
|
企业新产品 |
第1-3名 |
3n-1n |
||||
|
职业道德(最高10分)
|
个人荣誉(最高10分) |
市厅级及以上 |
5n |
n为数量,指各级政府部门授予的劳模、五一劳动奖、拔尖人才、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计1次。 |
||
|
县市区级 |
3n |
|||||
|
其他 |
1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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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最高1.5分) |
个人年度考核优秀 |
0.5n |
n为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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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能称号(最高10分) |
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浙江工匠”入选人员、原省“百千万”拔尖技能人才 |
10 |
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或证书为依据,按就高原则计一次。 |
|||
|
市首席技师、“浙江青年工匠”入选人员、原省“百千万”优秀技能人才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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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名师名家或省级技术能手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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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技术能手或相当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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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专业类技能竞赛(最高14分) |
国家级 |
14n-10n |
n为获奖次数,不同年度可累加,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计一次。分别按一等奖或前3名、二等奖或前6名、三等奖或优秀奖依次减2分,其他名次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
省部级 |
10n-6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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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厅级 |
8n-4n |
|||||
|
县区级 |
6n-2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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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体现专业工作或能力水平的其他内容(如科研技术开发、技术产品推广、参与企业技改、技术咨询等内容)。 |
5-0 |
需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说明,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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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考试(最高15分) |
主要考查申报对象的专业基本知识、应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专业技术政策与法规掌握程度等。 |
15-0 |
根据理论考试成绩折算,成绩未达到考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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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试答辩(最高15分) |
主要考查申报对象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创新意识,以及提供业绩资料的真实性。 |
15-0 |
由同行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面试答辩,根据考生在面试答辩中的总体表现进行综合赋分。成绩未达到面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
附件2